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北京农业信息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农业信息化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griculture (BSITA)。
第二条 性质:北京农业信息化学会由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城乡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院资源信息研究所、北京派得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于2006年联合发起成立。该学会是北京地区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北京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北京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团结北京地区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推进北京农业信息技术学科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针对北京农业信息化发展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农业信息化关联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京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全面渗透和广泛应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学会人才的优势,深入调查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农业信息化建设经验方面起到桥梁作用,为首都郊区信息化建设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主管部门: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北京市民政局。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学科领域为农业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农业信息获取与处理、农业信息化平台、农业信息资源、农业信息系统、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农业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等。开展以下活动:
(1)针对北京农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宏观战略研究,为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高农业信息化建设宏观决策的科学水平,加速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全面渗透;
(2)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开放的技术服务,积极参与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国家、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委托的农业信息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试验推广和成果鉴定任务;
(3)充分发挥农业信息化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的优势,协调组织有关农业信息技术方面的科研协作,研究开发面向郊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急需的农业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产品,加快农业新技术成果的应用步伐。
(4)本着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和资源的开发,建立高速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资源共享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加快市场信息的传播,帮助农民致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服务。
(5)根据北京目前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应用发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农业信息技术培训教育基地,组织编写研究应用、科普培训教材及书籍,举办各种类型培训讲座、进修班,对农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生产人员和市场经营人员进行农业信息技术培训,为北京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培养研究、开发、推广三个层次的人才;
(6)积极开展国内和本地区农业信息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大力传播农业信息化先进技术,普及农业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成为农业信息技术国内外交流窗口,展示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北京农业现代化建设;
(7)发挥地域和人才优势,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进行国外农业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部门、单位吸收国外先进农业信息技术的依托;
(8)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评选和推荐优秀技术产品和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9)编辑出版“北京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简报或学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1、团体会员
(1)凡北京地区与农业信息化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农业信息化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可吸收为单位会员;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2、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取得工程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者;
(3)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农业信息化实际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取得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
(5)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农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的权力
1、团体会员
(1)向本会推荐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4)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5)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2、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
(3)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数额由本会统一规定)。
2、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积极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学会的声誉;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委托办公室负责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1)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2)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员,提出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委托组织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学会的重大问题;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6、学术交流;
7、决定学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于农业信息技术为新兴交叉学科,理事会组成以中、青年为主,也邀请部分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学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质询,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2、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产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3、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加强协作联系;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知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2)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情况;
(3)负责建立健全学会档案;
(4)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事宜;
(6)定期召开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秘书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7)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全体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上级挂靠单位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